皮海洲
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19日宣布,近期證監會查處了王建超違規買賣股票等4起案件,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其中包括海螺水泥副總經理王建超、祁連山監事盧憲斌自買自賣本公司股票,被處以警告及5萬元罰款;金發科技副董事長夏世勇,總經理李建軍自買自賣本公司股票被處以警告等。此外,證監會還對林霖、王志妮、張慶升3位保薦代表人,分別采取了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項目的監管措施等。
由于中國股市的不成熟,各種問題層出不窮。與此相對應的,是股市監管不力的問題也很突出。為改變這種局面,近年來,證監會在加大股市監管力度方面付出了努力。尤其是今年以來,證監會多次對各種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向社會批量公布。這一次,證監會公布的查處案件就有4起,而對3位保薦代表人的查處,更是保薦制度實行5年來證監會首次采取類似的監管措施。
從案件查處的數量來看,盡管目前還不能做到每案必查,但總體說來,證監會查處的案件并不少。不過,從監管的效果來看,似乎一直都沒有贏得市場的掌聲。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與監管部門對案件最終的處罰不力有關。
比如,在本次查處的高管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案件當中,海螺水泥副總經理王建超、祁連山監事盧憲斌、金發科技副董事長夏世勇、總經理李建軍等4人自買自賣本公司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既然如此,理應依法查處,特別是在股市有關違規行為頻頻發生的背景下,更應該嚴厲執法。根據《證券法》上述兩項規定,違規買賣股票之所得應歸上市公司所有。在此基礎上,除了給予警告之外,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在本次違規案件的查處中,金發科技副董事長夏世勇,總經理李建軍只是給予了警告處分,并未予以罰款,而對海螺水泥副總經理王建超、祁連山監事盧憲斌的罰款也只是5萬元,遠未達到10萬元的罰款上限。
又如,對兩位保薦人王志妮和林霖的查處,也僅僅只是撤銷了原本就不屬于他們的保薦代表人資格,而對于他們的弄虛作假行為,則沒有給予相應的處罰,而且二人所有的保薦機構更是毫發無損。這樣的查處缺少力度,毫無震懾力可言。
因此,要提高股市監管水平,在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不變的情況下,除了加強監管力量之外,更需要嚴厲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