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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2:00:45 來源:水泥人網

陜西水泥協會及13家水泥企業被罰4.51億!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13家水泥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對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13家水泥企業涉嫌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2022年6月28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陜西省水泥協會及十三家水泥企業壟斷協議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近日,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下,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十三家水泥企業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共處罰款約4.51億元。

處罰摘要

  1、陜西省水泥協會:處罰款500,000元。

  2、堯柏特種水泥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5,743,326,033.99元3%的罰款,共計172,299,781.02元。

  3、陜西金隅冀東水泥經貿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1,222,063,933.54元3%的罰款,共計36,661,918.01元。

  4、冀東海德堡(涇陽)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1,036,559,687.17元3%的罰款,共計31,096,790.62元。

  5、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993,294,712.78元3%的罰款,共計29,798,841.38元。

  6、陜西聲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497,862,145.48元3%的罰款,共計14,935,864.36元。

  7、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1,087,731,052.73元3%的罰款,共計32,631,931.58元。

  8、陜西生態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1,405,441,156.38元2%的罰款,共計28,108,823.13元。

  9、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1,037,399,897.38元3%的罰款,共計31,121,996.92元。

  10、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581,442,258.29元3%的罰款,共計17,443,267.75元。

  11、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416,177,476.46元3%的罰款,共計12,485,324.29元。

  12、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496,416,399.56元3%的罰款,共計14,892,491.99元。

  13、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533,482,249.06元3%的罰款,共計16,004,467.47元。

  14、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度銷售額453,122,751.34元3%的罰款,共計13,593,682.54元。

  上述罰款合計總額為:45,157.518106萬元

代表性處罰決定書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22〕6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陜西省水泥協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610000552155764B

  類型:社會團體法人

  住所:陜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付12號

  法定代表人:李琥

  業務范圍:行業指導、信息統計、咨詢服務、交流、培訓、編輯刊物。(上述業務范圍涉及到行政許可或政府委托事項,必須取得政府批準文件方可開展活動)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9年5月,本局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企業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2019年7月起,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經營堯柏、盾石、聲威、華山、海螺等5個水泥商標(按照行業慣例,以下簡稱5個水泥品牌,依序分別為堯柏、冀東、聲威、生態、海螺水泥)的13家企業及陜西省水泥協會正式立案調查。涉案企業包括:堯柏特種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金隅冀東水泥經貿有限公司、冀東海德堡(涇陽)水泥有限公司、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陜西聲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生態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和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期間,本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本案涉及的事實和定性召開專家會進行研究論證。案件調查過程中,本局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1月24日、25日,本局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履行了申辯、質證等聽證程序。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本局經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等專家論證研究,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相關市場界定

  1.相關商品市場為水泥。水泥是一種粉狀水硬性無機膠凝材料,加水攪拌后成漿體,能在空氣中將材料牢固地膠結在一起。水泥作為一種重要的建筑材料,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土木建筑、水利、國防等工程,目前其他建筑材料與其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水泥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為陜西省關中區域。本案中,13家涉案企業均為銷售水泥的經營者,銷售區域主要分布在陜西省關中區域的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等5市。水泥受運輸成本等因素的限制,一般運輸距離為150公里左右,如果超出運輸范圍產品將不具有經濟性,受地理區域限制,其他地域與其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以上陜西省關中區域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

  (二)13家涉案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明,涉案企業的主營業務均包括水泥的銷售,在陜西省關中區域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三)當事人組織涉案企業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并協調涉案企業實施了壟斷協議

  經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當事人有關負責人通過組織涉案企業有關負責人開展行業會議、聚會、微信聊天等活動,促成各涉案企業商議水泥產品價格,并多次就共同上調水泥銷售價格達成一致。其中:

  2018年8月13至18日,由當事人有關負責人組建的“決策者”微信群,成員包括堯柏、冀東、海螺、聲威、生態水泥等企業的有關負責人,聊天內容包括統一上調水泥價格內容。

  2018年10月29日,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陜西省水泥協會有關負責人、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十一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上調事宜,并達成以下共識:從10月30日起各品種水泥上調30元/噸。

  2019年3月中旬,當事人有關負責人組織堯柏、冀東、海螺、聲威、生態水泥等企業的有關負責人在廣西北海開會,會議內容涉及上調水泥價格。

  2019年3月22日,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陜西省水泥協會有關負責人、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八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上調事宜,并達成以下共識:從3月23日起各品種水泥上調20元/噸。

  經查明,當事人不僅促成各涉案企業達成統一漲價的壟斷協議,還在實施階段協調各涉案企業上調價格,提高了涉案企業對壟斷協議的執行效率。各涉案企業按約定在統一時間,對各自水泥產品的銷售價格實施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漲價行為。

  表:涉案企業部分統一漲價行為(單位:元/噸)

  四、當事人陳述情況

  當事人向本局主張其并未違反《反壟斷法》,提出了四方面理由:一是錯峰生產以及相關環保政策的出臺導致水泥價格局部時段上漲。二是原料、燃料價格上漲、環保投入增加和人工、運輸成本增加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三是外部因素傳導引起水泥價格上漲。四是我省水泥價格的上漲是企業適應市場變化自主決策的結果。

  本局經研究認為,當事人上述解釋不能成為合法理由。一是錯峰生產、成本增加、外部因素傳導等是企業調整價格的考慮因素,不是涉案單位商議水泥銷售價格、協同漲價的正當理由。二是本案中,當事人組織具有競爭關系的涉案企業溝通商議水泥價格,并且協調涉案企業統一上調水泥價格,上述行為人為干預市場競爭機制發揮資源配置和調節價格的作用,排除、限制了陜西省關中區域水泥市場的競爭,本局據此認定當事人實施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主要提出聽證會質證形式存在問題,未充分向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的陳述意見。

  本局經研究認為,當事人上述意見不能成立。關于聽證會質證形式,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舉行了聽證會,在聽證會階段向當事人展示了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并逐一說明了證明目的,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聽證會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當事人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陜西省民政廳文件《關于同意“陜西省水泥協會籌備成立的通知”》(陜民發〔2009〕120號)。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現場調查筆錄、當事人負責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各企業相關人員的筆記、微信截圖、詢問筆錄,各企業文件資料。證明當事人組織各涉案企業達成壟斷協議,并在之后協調企業實施壟斷協議。

  五、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

  本局認定,涉案企業多次協商并統一上調水泥銷售價格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組織推動陜西省關中區域水泥企業多次達成統一上漲水泥產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并協調其實施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的規定,上述行為排除、限制陜西省關中區域水泥市場的競爭,破壞建材行業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降低經濟運行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未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繳款提示:收到繳款短信后按照提示直接繳納罰款,或持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市監反壟斷處字〔2022〕5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一: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425684753563K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陜西省咸陽市禮泉縣煙霞鎮下韓村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水泥、熟料、建設骨料及石灰石粉的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石灰石開采,生活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二: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4246879938969

  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陜西省咸陽市乾縣陽峪鎮馮東村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水泥、熟料及建設骨料的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水泥生產設備及輔助材料銷售;石灰石、廢石加工、銷售;水泥用石灰石開采;污泥及固廢的處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三: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200667950186L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董家河鎮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熟料、水泥的生產、銷售,石子的加工銷售,水泥用石灰巖開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四: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046815506134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縣功鎮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水泥生產、銷售;編織袋生產、銷售;水泥生產設備及輔助材料銷售;石灰石、廢石加工、銷售;骨料加工、銷售;水泥用石灰巖開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五: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2368795546XJ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陜西省寶雞市岐山縣建材工業園區(祝家莊鎮)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水泥和熟料的生產、銷售;水泥生產設備及輔助材料銷售;石灰石、碎屑加工、銷售;骨料加工銷售;余熱發電生產、銷售;機制砂制造、銷售;建筑材料、工業廢渣銷售;塑料編織袋制造、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六: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328684754187Q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住所:陜西省寶雞市千陽縣水溝鎮新中村

  法定代表人:范長虹

  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水泥和熟料的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水泥生產設備及輔助材料銷售;五金工具、建筑材料、電線電纜、軸承、機電產品、勞保用品、水暖閥門銷售;骨料和機制砂的加工、銷售;粘土開采及銷售;固體廢物的處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本案中,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高度的關聯關系。一是從法律關系看,6家公司均為同一母公司控股或持股,法定代表人相同,在股權方面具有關聯關系。二是從經營管理看,以上6家公司在陜西區域共同經營銷售海螺牌商標水泥,當事人之間通過內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水泥銷售業務。三是從涉案行為看,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等當事人有關負責人直接參與壟斷協議的達成,6家公司共同實施壟斷協議。

  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上述關聯關系,本局根據壟斷行為的決策和實施主體,確定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經營者,共同為本案當事人。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9年5月,本局從多個途徑收到反映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本行業企業聯合漲價的舉報。經初步核查后,2019年7月起,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經營堯柏、盾石、聲威、華山、海螺等5個水泥商標(按照行業慣例,以下簡稱5個水泥品牌,依序分別為堯柏、冀東、聲威、生態、海螺水泥)的13家企業及陜西省水泥協會正式立案調查。涉案企業包括:堯柏特種水泥集團有限公司、陜西金隅冀東水泥經貿有限公司、冀東海德堡(涇陽)水泥有限公司、冀東海德堡(扶風)水泥有限公司、陜西聲威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銅川聲威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生態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和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期間,本局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本案涉及的事實和定性召開專家會進行研究論證。案件調查過程中,本局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1月24日、25日,本局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履行了申辯、質證等聽證程序。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本局經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等專家論證研究,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相關市場界定

  1.相關商品市場為水泥。水泥是一種粉狀水硬性無機膠凝材料,加水攪拌后成漿體,能在空氣中將材料牢固地膠結在一起。水泥作為一種重要的建筑材料,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土木建筑、水利、國防等工程,目前其他建筑材料與其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水泥構成獨立的商品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為陜西省關中區域。本案中,13家涉案企業均為銷售水泥的經營者,銷售區域主要分布在陜西省關中區域的西安、寶雞、咸陽、銅川、渭南等5市。水泥受運輸成本等因素的限制,一般運輸距離為150公里左右,如果超出運輸范圍產品將不具有經濟性,受地理區域限制,其他地域與其不具有緊密替代關系,以上陜西省關中區域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

  (二)當事人和其他7家涉案企業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經查明,當事人與其他7家涉案企業的主營業務均包括水泥的銷售,在陜西省關中區域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三)當事人在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下或自發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經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包括當事人在內的5家水泥品牌有關負責人在陜西省水泥協會組織或自發組織的行業會議、聚會、微信聊天等活動中,至少4次商議水泥產品的銷售價格,并就統一上調水泥銷售價格的時間和幅度達成一致。其中:

  2018年10月11日,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八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調整事宜,最終參加人員一致達成共識:從10月13日起各品種水泥上調50元/噸。

  2018年10月29日,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陜西省水泥協會有關負責人、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十一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上調事宜,并達成以下共識:從10月30日起各品種水泥上調30元/噸。

  2019年3月7日,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九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上調事宜,并達成以下共識:從3月9日起各品種水泥取消冬季優惠政策,恢復原價。

  2019年3月22日,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召集,陜西省水泥協會有關負責人、堯柏水泥有關負責人、冀東水泥有關負責人、聲威水泥有關負責人、海螺水泥有關負責人、生態水泥有關負責人在西安市鳳城八路附近茶秀商談價格上調事宜,并達成以下共識:從3月23日起各品種水泥上調20元/噸。

  (四)當事人通過與其他涉案企業共同上調水泥產品價格實施了壟斷協議

  經查明,包括當事人在內的5個品牌有關負責人通過多種方式商議水泥銷售價格后,各涉案企業至少4次分別在統一時間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下游水泥客戶發布漲價通知,開始實施統一時間,相同或相近幅度的漲價行為。

  表:涉案企業部分統一漲價行為(單位:元/噸)

  四、當事人陳述情況

  當事人向本局主張其價格調整行為符合市場規律,不存在違反《反壟斷法》的情況。一是水泥行業季節性、周期性、區域性特征明顯,目前陜西區域水泥價格整體不高,與國內國際相比仍處于低位。二是錯峰生產、環保治理等因素改變了市場供求關系,直接影響陜西區域水泥價格變動。三是海螺水泥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銷售原則和“款到發貨”、“直銷”“價格隨行就市”的銷售模式。

  本局經研究認為,當事人上述解釋不能成為合法理由。一是水泥行業特點、陜西區域水泥價格整體不高、企業成本上升、錯峰生產、環保治理等是水泥企業調價的考慮因素,但不是當事人實施壟斷行為的正當理由。二是當事人及其他涉案企業的水泥最終執行銷售價格雖然部分存在差異,但特定時點水泥價格的上調幅度和時間總體基本一致。基于當事人在上調水泥價格之前商議價格的行為,此時的一致性行為不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三是水泥價格屬于市場調節價格范疇,本應由水泥企業獨立決策進行調整。本案中,當事人在上調水泥價格前多次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商議溝通,達成統一上調價格的一致意見,并且在商議價格后統一實施了上調價格的行為,人為干預市場競爭機制發揮資源配置和調節價格的作用。本局據此認定當事人實施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

  此外,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主要提出了四個方面的陳述意見:一是對于涉案主體認定有異議。二是認定達成壟斷協議的證據不充分。三是認定實施壟斷協議的證據不夠充分,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僅列明了各當事人的掛牌價,而掛牌價與實際成交價并不相同,不能以掛牌價認定當事人實施了壟斷協議。四是聽證會質證形式存在問題,未充分向當事人展示證據原件。

  本局經研究認為,當事人上述意見不能成立。一是按照《反壟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結合相關證據,從法律關系、經營管理、涉案行為等維度進行考量,根據壟斷行為的決策和實施主體確定當事人和其他涉案單位為本案的違法主體。二是關于達成壟斷協議的認定,本案有詢問筆錄、微信聊天截圖、會議紀要、工作報告等證據充分證明。三是關于實施壟斷協議的認定,本案認定實施壟斷協議有當事人及其他涉案企業的調價統計表、調價審批單、調價函、調價協議、水泥銷售結算單、銷售發票等證據充分證明,符合《反壟斷法》關于認定實施壟斷協議的規定。四是關于聽證會質證形式,本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舉行了聽證會,在聽證會階段向當事人展示了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并逐一說明了證明目的,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意見,聽證會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當事人經營管理模式的制度規則;2017、2018年度財務報表;現場筆錄等。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與其他涉案企業具有競爭關系及相關年度銷售額。

  第二組證據:當事人有關經營管理制度;當事人相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禮泉海螺等公司會議紀要等材料;工作總結;當事人相關企業負責人的詢問調查筆錄等;其他涉案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部分企業相關會議記錄(紀要)、工作總結、情況說明等。證明當事人與其他涉案企業通過意思聯絡或溝通交流達成統一漲價的壟斷協議。

  第三組證據:當事人2017年、2018年、2019年《水泥調價情況匯總》、《水泥價格調整統計表》、《水泥價格調整詳情表》等價格調整情況資料;當事人與下游企業簽訂的《水泥購銷合同》及水泥銷售增值稅發票等;其他各涉案企業價格調整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通過一致性行為實施統一漲價的壟斷協議。

  第四組證據: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提供的數據材料等。證明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

  五、行政處罰決定及依據

  本局認定,當事人與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涉案企業在陜西省水泥協會的組織下或自發組織,多次協商并統一上調水泥銷售價格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排除、限制陜西省關中區域水泥市場的競爭,破壞建材行業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降低經濟運行效率,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未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禮泉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1,037,399,897.38元3%的罰款,共計31,121,996.92元(大寫:叁仟壹佰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玖角貳分)。

  (二)對乾縣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581,442,258.29元3%的罰款,共計17,443,267.75元(大寫:壹仟柒佰肆拾肆萬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柒角伍分)。

  (三)對陜西銅川鳳凰建材有限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416,177,476.46元3%的罰款,共計12,485,324.29元(大寫:壹仟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貳角玖分)。

  (四)對寶雞市眾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496,416,399.56元3%的罰款,共計14,892,491.99元(大寫:壹仟肆佰捌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玖角玖分)。

  (五)對寶雞眾喜鳳凰山水泥有限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533,482,249.06元3%的罰款,共計16,004,467.47元(大寫:壹仟陸佰萬肆千肆百陸拾柒元肆角柒分)。

  (六)對千陽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處2018年度銷售額453,122,751.34元3%的罰款,共計13,593,682.54元(大寫:壹仟叁佰伍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伍角肆分)。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繳款提示:收到繳款短信后按照提示直接繳納罰款,或持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陜西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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